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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海燕与姜殿华,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燕,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姜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249号原告高海燕,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树波、胡天昊,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殿华被告姜殿华,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高海燕诉被告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姜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树波、胡天昊,被告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海燕诉称,按照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对账单及还款协议》,二被告应该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684万元欠款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时止今日,二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及利息,且不符合延期付款的条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68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姜殿华辩称,对欠款无异议,但是过去的资产没有变现,现在无法偿还。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了陈述和辩解,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企业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身份。对账单及还款协议。证明截止到2015年12月20日,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欠高海燕个人借款总计684万元整。欠款数额以此次对账数额为准。还款计划:此笔借款由姜殿华负责偿还,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但在未全部还清前,不免除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责任。如逾期未还,按照应还款额684万元本金作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如公司出现暂时资金紧张,经高海燕书面同意,可延迟至2016年3月31日前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但利息正常计算。如原始协议找到,以原协议为准。个人汇款凭证及客户回单。证明2013年3月21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给被告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汇款420万元。被告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姜殿华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原告高海燕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给被告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汇款420万元。2015年12月24日被告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对账单及还款协议》,保证人为被告姜殿华,协议约定截止到2015年12月20日,被告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高海燕个人借款总计684万元整。欠款数额以此次对账数额为准。还款计划:此笔借款由姜殿华负责偿还,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但在未全部还清前,不免除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责任。如逾期未还,按照应还款额684万元本金作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如公司出现暂时资金紧张,经高海燕书面同意,可延迟至2016年3月31日前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但利息正常计算。如原始协议找到,以原协议为准。该原始协议原、被告均未能提供。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一、2015年12月24日被告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对账单及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截止到2015年12月20日,被告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高海燕个人借款总计684万元整。欠款数额以此次对账数额为准。还款计划:此笔借款由姜殿华负责偿还,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但在未全部还清前,不免除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责任。如逾期未还,按照应还款额684万元本金作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如公司出现暂时资金紧张,经高海燕书面同意,可延迟至2016年3月31日前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但利息正常计算。如原始协议找到,以原协议为准。该原始协议原、被告均未能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被告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应按照该《对账单及还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84万元。二、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予保护,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根据协议的约定被告姜殿华作为保证人对上述欠款684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高海燕欠款本金68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84万元作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姜殿华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如逾期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平市英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姜殿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凤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