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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817号原告刘某,住柳州市。被告丘某,住柳州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秦云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晓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