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蒋永涛故意伤害、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81号罪犯蒋永涛,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永涛犯故意伤害、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蒋永涛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4日交付执行。罪犯蒋永涛曾于2010年7月、2012年10月、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蒋永涛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蒋永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永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5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9.5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永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永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