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阮珍东与广州市康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珍东,广州市康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50号原告阮珍东。被告广州市康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洪。委托代理人魏应彬。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常健,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珍东诉被告广州市康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珍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珍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阮珍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 耀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嘉芮(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