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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阮珍东与广州市康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珍东,广州市康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50号原告阮珍东。被告广州市康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洪。委托代理人魏应彬。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常健,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珍东诉被告广州市康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珍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珍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阮珍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  耀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嘉芮(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