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高金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926号罪犯高金玉,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于宁夏青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六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5日作出(2004)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金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1年10月1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13年4月2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于2014年9月2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高金玉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122.88分,获表扬18次,获嘉奖5次,被评为2014年下半年、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金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金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