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3民初525号原告宋某。被告杜某。原告宋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1985年,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大女儿杜欣,现年30岁,已结婚;小女儿杜慧,现年19周岁,尚在校读书。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来,生活中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间矛��增多,被告经常喝酒后闹事,且好逸恶劳,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杜某辩称,双方在一起30多年有感情,虽为一些小事争吵,但没有喝酒后闹事,也没有好逸恶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与被告杜钦(芹)利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杜欣,现已独立生活;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杜慧,现在青岛大学读书。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原告称后来被告经常酒后闹事,且好逸恶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2016年4月5日,原告离开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告称婚后共同财产有在乳山市海阳所镇陈家村旧房拆迁改造的房屋两���,一套是现在居住的陈家村南5号楼1单元302室的住房,另一套楼房还没有盖起来。但被告称现在居住的楼房是用被告婚前的一处房屋拆迁改造置换的,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另一套还没有盖起来的楼房是用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处平房置换的。双方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被告的共同债权有:程榜欠被告的劳务报酬2500元。原、被告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本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已结婚三十余年,并生育两名子女,原、被告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在婚后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也应建立起一定的亲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当体谅对方为家庭的辛苦付出和努力,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化解双方的矛盾,共同维护好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