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30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与胡齐友、胡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胡齐友,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负责人侯建军。委托代理人赵天军。委托代理人马志春。被执行人胡齐友。被执行人胡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与胡齐友、胡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齐友2016年4月7日交纳案件款8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53318.80元及后续产生的利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6年5月份开始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被执行人在本院起诉的另一案案件款到位后付清下欠的全部案件款。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扶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门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