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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树强与无锡宝岛机车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强,无锡宝岛机车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10号原告孙树强。被告无锡宝岛机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泾瑞路10号。法定代表人余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静,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强诉被告无锡宝岛机车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树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孙树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家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之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