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孟格平与张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格平,张学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751号原告孟格平,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张学斌,男,现年40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格平诉被告张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格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和解。原告孟格平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格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孟格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玉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