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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晓萍与李光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晓萍,李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1财保25号申请人吴晓萍,女,汉族,第四师六十一团五连职工,住。被申请人李光强,男,汉族,第四师六十一团农五连职工,住。申请人吴晓萍与被申请人李光强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吴晓萍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光强的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人吴晓萍以其所有的存款金额为10000元的存折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光强的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