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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张贤与孙皓悦2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孙皓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2079号申请执行人张贤。被执行人孙皓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皓悦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皓悦的银行存款XXXX元予以扣划(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