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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锡平与汤保权、麦田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锡平,汤保权,麦田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2民初38号原告江锡平。委托代理人黄忠明,湛江市赤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保权。被告麦田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锡平诉被告汤保权、麦田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锡平以其与被告麦田喜已达成调解为由,于二○一六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锡平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锡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江锡平负担。审判长  黄龙飞审判员  郭天涯审判员  洪泉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川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