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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璐玲与天水四零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璐玲,天水四零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49号原告安璐玲。委托代理人靳续兵,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四零七医院住所地本区环城西路11号。法代代表人杨友良,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磊,该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谢宜珊,该院法务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璐玲与被告天水四零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璐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11元,由原告安璐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