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宋显春诉哈尔滨龙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孟凡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林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宋显春,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哈尔滨龙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被告孟凡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显春诉被告哈尔滨龙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孟凡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尾欠贷款84927元及利息(从欠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诉讼法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哈尔滨龙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孟凡生的地址,经本院送达确认地址错误,原告亦不能提供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显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保全费870元,退还原告宋显春,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宋显春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聪颖审 判 员 李海彦人民陪审员 孙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