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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麻存保、胡开航、杨军祥与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伟、王兵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存保,胡开航,杨军祥,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伟,王兵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第463号原告麻存保。原告胡开航。原告杨军祥。被告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何伟。被告王兵岐。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存保、胡开航、杨军祥诉被告甘肃庆阳华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伟、王兵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存保、胡开航、杨军祥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存保、胡开航、杨军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存保、胡开航、杨军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麻存保、胡开航、杨军祥共同承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颜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