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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库管理处诉被告宣立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身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新安水库管理处,宣立志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598号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库管理处,住所地:舒兰市新安乡。法定代表人:胡槟,主任。委托代理人姜延辉,该单位职工。被告宣立志,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库管理处诉被告宣立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库管理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库管理处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库管理处承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