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6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何明勋与颜苏珍、牛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勋,颜苏珍,牛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6686号原告何明勋,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梁子侃,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苏珍,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牛海民,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勋与被告颜苏珍、牛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勋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何明勋负担。审判员 冯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