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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6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何明勋与颜苏珍、牛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勋,颜苏珍,牛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6686号原告何明勋,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梁子侃,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苏珍,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牛海民,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勋与被告颜苏珍、牛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勋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何明勋负担。审判员  冯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