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董明海与朱明献、胡成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海,朱明献,胡成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216号原告董明海,男,1957年8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正军,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献,男,1968年5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孙荣,农民。被告胡成付,男,1963年11月19日生。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明海诉被告朱明献、胡成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刘中伟将自建房屋工程承包给被告胡成付,被告胡成付又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被告朱明献。2015年7月6日,原告董明海在上述工地干活过程中从二楼上摔下受伤,被送往桐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5天,支付医疗费43749.36元。经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八级,后续治疗费为9000元,支付鉴定费12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朱明献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后继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已付8000元,再付22000元),于2016年4月23日前付5000元,2016年8月30日前再付1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下余7000元;被告胡成付赔偿原告上述各项经济损失25000元,于2016年4月23日前付5000元,2016年8月30日前再付1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下余10000元,其他经济损失原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原告负担127元,二被告各负担5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秋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