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柯兴淑,罗光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光禄,柯兴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266号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新华支路19号负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145668-6。法定代表人谢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森勇,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光禄,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忠县。被告柯兴淑,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光禄、柯兴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光禄、柯兴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荣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