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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柯兴淑,罗光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光禄,柯兴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266号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新华支路19号负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145668-6。法定代表人谢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森勇,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光禄,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忠县。被告柯兴淑,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光禄、柯兴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光禄、柯兴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伟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荣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