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郑达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达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砀山县兴隆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县龙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1民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达涛,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是923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负责人:叶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园,上海格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二坤,上海格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砀山县兴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焦素娥。原审被告:濉溪县龙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王玉芳。上诉人郑达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原审被告砀山县兴隆运输有限公司和濉溪县龙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郑达涛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就涉案争议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提交了和解协议复印件。本院认为:郑达涛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郑达涛的撤回上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达涛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0元,由郑达涛负担(郑达涛已预交2160元,多收的部分郑达涛可以向本院申请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江宏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丘夏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