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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某某诉被申请人王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246号申请人雷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谢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雷某某诉被申请人王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雷某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D9LN11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谢某某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雷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国志审 判 员  贺水郴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晓校对责任人:杨国志打印责任人:罗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