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罗建忠与李平、郝薇、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忠,李平,郝薇,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罗建忠,男,42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李平,男,35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郝薇,女,30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李友,男,27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建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平、郝薇、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平、郝薇、李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建忠执行款,现因被执行人李平、郝薇、李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李平、郝薇、李友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罗建忠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李太刚审判员 郝政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德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