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慧芳与吴添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慧芳,吴添远,吕辉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黄慧芳(一审被告),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添远,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一审被告吕辉沈,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水头镇。再审申请人黄慧芳因与被申请人吴添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7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黄慧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少红审判员 周咏梅审判员 林桂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雅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