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9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与宋志芳、宋雨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宋志芳,宋雨成,胡红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96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北路1298号。法定代表人:吴明安,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志芳。被执行人宋雨成。被执行人胡红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商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因无能力履行,应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湖州中辰国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宋雨成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镇金莲桥村双街村1幢202室(产权证号:000608**)、401室(产权证号:00024057,含装修)、胡红美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镇金莲桥村双街村1幢8室(产权证号:000239**)进行了评估,后经本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现决定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宋雨成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镇金莲桥村双街村1幢202室、401室(含装修)、胡红美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镇金莲桥村双街村1幢8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