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刑更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丁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刑更109号罪犯丁则,男,藏族,1990年1月2日,初中文化,四川省雅江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09)九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丁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赔偿附带民事3116.18元(已赔偿)。判决生效后,甘孜州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月20日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甘中刑再终字第01号刑事裁定,指令九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九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九刑再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丁则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赔偿款3116.18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甘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甘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甘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由于该犯表现突出,2015年获得“表扬”奖励一次。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累计积分10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则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罗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