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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施小萌与徐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小萌,徐宝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3966号原告施小萌,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钟帮华,重庆东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委托代理人叶军,重庆东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宝松,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小萌与被告徐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小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小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小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施小萌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志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