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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武继(计)民与胡庆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继(计)民,胡庆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600号原告武继(计)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庆才,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桂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华林,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继民诉被告胡庆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继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继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继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继民负担。审 判 长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卞 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