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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16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有钢与谈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钢,谈国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628-1号原告杨有钢。委托代理人朱庆圆,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钢与被告谈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有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有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保全费183元,共计287元,由原告杨有钢负担,此款原告杨有钢已交纳。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韵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