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1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建文与孙仁灿、陈美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建文,孙仁灿,陈美霞,杭州富泰飞凤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1135-2号申请执行人:蒋建文,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孙仁灿,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陈美霞,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富泰飞凤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53207-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直塘村。法定代表人:孙仁灿,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蒋建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富城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孙仁灿、陈美霞、杭州富泰飞凤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陈美霞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0-25号103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富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05)第918**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364万元;司法建议价为328万元【详见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永房地估富阳字(2015)第D019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5年9月2日、2015年12月8日、2016年1月15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再次于2016年3月23日10时至2016年3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该财产。案外人张亮(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270万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美霞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0-25号103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富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05)第918**号】归买受人张亮所有。二、买受人张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健椿审判员 李中林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