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苗某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487号原告:苗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