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广山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庄信用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山,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庄信用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18号原告:杨广山。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庄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和庄镇和庄村。负责人:亓欣,主任。原告杨广山与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庄信用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庄信用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蔺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