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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广山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庄信用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山,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庄信用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18号原告:杨广山。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庄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和庄镇和庄村。负责人:亓欣,主任。原告杨广山与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庄信用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庄信用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蔺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