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守立与辽宁金秋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辽宁金秋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401号原告:王,无职业。被告:辽宁金秋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8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辽宁金秋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