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大同市德之润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德之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1018号起诉人大同市德之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大同市城区武定北路中段东侧美好家园二期洪泰大厦5层511号。法定代表人:庞莲花,公司董事长。本院收到起诉人大同市德之润商贸有限公司诉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被起诉人于2015年12月30日为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公路超限检测站环保锅炉采购项目发布采购信息,于2016年1月22日发布由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中标。起诉人认为中标单位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次招标投标单位主体资格要求,并且以假乱真,起诉人认为中标结果违背事实,向被起诉人质疑,被起诉人至今没有答复,故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赔偿因招投标事宜导致的经济损失40000元;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投标活动引起的纠纷,供应商认为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起诉人大同市德之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大同市德之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建波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