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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范玉明新洋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明,威信县新洋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108号申请人范玉明。被执行人威信县新洋煤矿。关于申请人范玉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威信县新洋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是945360.00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威信县新洋煤矿已经关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执1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