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湖北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兴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兴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卓仁,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剑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黄兴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1139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兴光履行下列义务:1、协助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编号:青0806107**);2、承担仲裁费31,890元,执行费878元。但被执行人黄兴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兴光银行存款人民币32,76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增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