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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褚某与武某、张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某,武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褚某。被执行人武某,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02195402202733,住滨湖花园双拼9东户。被执行人张某。本院(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某、张某银行存款2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德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