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秦广星、张中梅、秦紫冉、秦子康与郭伟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广星,张中梅,秦紫冉,秦子康,郭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壶民初字第987号原告秦广星,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委托代理人高晨曲,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中梅,女,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原告秦紫冉,女,201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法定代理人马玲玲,女,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系秦紫冉的母亲。原告秦子康,男,200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法定代理人马玲玲,女,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系秦子康的母亲。被告郭伟,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住壶关县。原告秦广星诉被告郭伟委托合同纠纷,原告秦广星申请追加张中梅、秦紫冉、秦子康为本案共同原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广星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晨曲,原告秦紫冉、秦子康的法定代理人马玲玲,被告郭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张中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广星诉称:2015年11月长子秦威先后分三次向被告支付人民币60000元,约定用于办理彩票投注站相关事宜,未办理成功,如数退还。2015年11月23日,秦威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后,原告找到被告,被告称彩票投注站无法按期办理成功,且否认秦威将60000元交给被告。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人民币60000元。原告秦紫冉、秦子康诉称:被告应退还原告60000元。被告郭伟辩称:为秦威办彩票投注站收秦威60000元的农商卡,但我不知卡的密码,我没有支取卡里的钱。原告诉我收取秦威办理彩票投注站款60000元,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7日、9日被告分三次收取秦广星之子秦威人民币60000元,并于2015年11月4日承诺为秦威办理彩票投注站,如60天未办理成功,如数退还。2015年11月23日,秦威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将彩票投注站给办理成功,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收取的60000元费用,被告否认,因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死者秦威的继承人有父亲秦广星,母亲张中梅,女儿秦紫冉、儿子秦子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秦广星、张中梅、秦紫冉、秦子康的身份信息,死者秦威的死亡证明,被告出具的三支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郭伟收取秦威人民币60000元,承诺为秦威办理彩票投注站,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郭伟未按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务,办理彩票投注站。现委托人秦威死亡,原告秦广星、秦紫冉、秦子康作为秦威的合法继承人向被告郭伟主张返还办理彩票投注站费用60000元,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张中梅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视为张中梅接受继承该60000元债权。据此,被告郭伟应返还原告秦广星、张中梅、秦紫冉、秦子康办理彩票投注站费用60000元。被告郭伟辩解未收取秦威办理彩票投注站费用60000元,只收了秦威60000元的农商卡,但不知卡的密码,未支取现金的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秦广星、张中梅、秦紫冉、秦子康办理彩票投注站费用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郭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马建设人民陪审员 赵碧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