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月兰、袁某等与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兰,袁某,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张兰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570号原告王月兰,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袁某。法定代理人王月兰,即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方丽,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常守海,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兰英,女,1928年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袁海,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新蔡县。系张兰英之子。委托代理人简振,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月兰、袁某与被告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树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