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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淑贞与陈义莹、人保襄阳公司、冯有启、陈广力、襄阳吉星利公司、英保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贞,陈义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冯有启,陈广力,襄阳吉星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周淑贞。委托代理人李凤玲,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义莹。委托代理人王长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襄阳公司)。负责人刘城胜。委托代理人黄克成,人保襄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冯有启。被告陈广力。被告襄阳吉星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吉星利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运锋。委托代理人熊志耘,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保湖北公司)。负责人胡锴。委托代理人史军、陈建友,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贞与被告陈义莹、人保襄阳公司、冯有启、陈广力、襄阳吉星利公司、英保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淑贞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淑贞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周淑贞负担。审判员  李宏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