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谢××与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234号申请执行人谢××。被执行人刘××。案由: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刘××之间的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24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执1234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