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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与莫鹏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莫鹏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386号原告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西宜州市公园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有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寿良,广西真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鹏高,男,汉族,农民。原告广西博庆食品有限有限公司诉被告莫鹏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黄璜担任法庭记录。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