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向艳申请执行高玉明、初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艳,高玉明,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向艳,女,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高玉明,男,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初敏,女,住姚安县栋川镇。向艳申请执行高玉明、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高玉明、初敏归还向艳借款424000元,由高玉明、初敏承担案件受理费383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玉明、初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履行期届满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向艳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执字第2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国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