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县执字第9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文军;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军,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944-1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军,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淅川县。被执行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敬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县劳人仲字[2014]48号仲裁裁决书及(2015)伊县执字第944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83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837元。三、提取被执行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837元。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1483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爱杰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代理审判员 斯江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