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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湾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万华军、胡友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万华军,胡友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湾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紫金城商业区。被执行人:万华军,男,汉族,1958年8月16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胡友菲,女,汉族,1958年12月9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万华军、胡友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湾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未能在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归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9月11日向两被执行人万华军、胡友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清偿债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万华军所有用于抵押借款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该房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和本院组织变卖均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同意自寻买家,以及时清偿债务。现因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万华军、胡友菲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湾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小贞审判员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光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