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4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春华、李成英与杨文敏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华,李成英,杨文敏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252号原告杨春华,男,192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杨静,女,生于1972年8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特别授权。原告李成英,女,193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杨静,女,生于1972年8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特别授权。被告杨文敏,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杨学敏,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华、李成英诉被告杨文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华、李成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华、李成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华、李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春华、李成英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产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