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421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多次依法传唤,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周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二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