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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421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多次依法传唤,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周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二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