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覃志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31号罪犯覃志兴,男,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佛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志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山华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3741.9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0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12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覃志兴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以罪犯覃志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志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奖励分126.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志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志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山华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3741.92元不变(刑期至2028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