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某蕊申请执行闫某孝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蕊,闫某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295号申请人:闫某蕊,女。被执行人:闫某孝,男。闫某蕊申请执行闫某孝抚养费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闫某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2218号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昭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