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青岛谷源饲料有限公司与日照市盐务局莒县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谷源饲料有限公司,日照市盐务局莒县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日行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谷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顺河路199号613室。法定代表人杨志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松。委托代理人王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盐务局莒县分局,住所地莒县浮来西路。法定代表人董世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刚田,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现欣。原审三人日照万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龙山镇于家店子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立春,总经理。上诉人青岛谷源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盐务局莒县分局、原审第三人日照万兴饲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5)莒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谷源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谷源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谷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谷源饲料有限公司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 华审判员 刘玉玉审判员 高月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