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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渝州建材租赁站与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渝州建材租赁站,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165号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渝州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岭村石龙组。经营者陈龙伟,男,汉族,重庆市人。委托代理人林炼,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万方商住楼A栋1号。法定代表人雷开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燕,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正彦,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渝州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渝州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何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露旭 来源:百度“”